購貨方進出口稅務辦理疑問解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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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8-12-11 14:27:00 閱讀次數: | |
![]() 購貨方發生銷售折讓、中止或者退回的進項稅額轉出!這個類型的進出口退稅的知識學習。 例:丙企業為一般納稅人,2018年5月購置一批器材,當月支付全部貨款,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,進項稅額3萬元,于當月認證抵扣。2018年6月因器材質量問題取消合作,收到退回貨款,并填開了《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》。 解析: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附件1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第三十二條規定:“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,因銷售折讓、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,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;因銷售折讓、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,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。” 因此丙企業銷售中止而收到退還的貨款,應于填開《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》的當月轉出進項稅額3萬元,填寫于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(二)》(本期進項稅額明細)第20欄“紅字專用發票信息表注明的進項稅額”(正常情況下,進項稅額轉出數據網上申報系統會自動體現,納稅人無需手動填寫)。 ▼ 注意哦,若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,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,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《信息表》。銷售方填開《信息表》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,購買方不需要做進項轉出。 庫存商品轉用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轉出 例:一般納稅人丁企業于2018年6月購進了一批水泥用于銷售,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16萬元,企業已于當期認證抵扣;2018年7月,將該批水泥用于正在修建的辦公樓。 解析:根據《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[2016]15號)第五條規定:“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,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,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%部分,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,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,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” 因此案例中,該批水泥已抵扣的進項稅額16萬元的40%,即6.4萬元,應在申報所屬期做進項稅額轉出,填寫于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(二)》(本期進項稅額明細)第23欄“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”。并將該筆轉出的進項稅額,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,通過填寫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(五)第四列“本期轉入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”,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 ▼ 希望通過以上幾個案例, 小伙伴們可以掌握: 進項稅額轉出的申報表填寫~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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